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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样进行电话录音才能被法院采信|头条焦点

2023-07-01 04:56:24 来源:互联网

电话录音是指通过监测电话线路上的语音通讯信号,并将这些信号(模拟的或数字的)转化为可以保存和回放的介质的一种技术或方法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,实现电话录音的方式越发便捷。

网友咨询:

怎样进行电话录音才能被法院采信?


【资料图】

律师解答:

1.电话录音应当完整。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、剪辑或者伪造,前后连接紧密,内容未被篡改,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。

2.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者真实意思表示。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、绑架、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,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,谈话时态度、语气一定要和善。

3.要保留原始载体。在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时,不管使用录音机还是手机录音,除了提供复制件和同步录音文字材料外,还必须保留原始的录音。

4.录音作为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。录音作为唯一证据的情况还是有被法院排除的可能性,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、没有疑点的视听资料,才能确认其证明力。

律师补充:

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,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。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、原物或者提供原件、原物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。

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,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。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,应当提供原件。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,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、识别的输出介质,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。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供复制件。提供复制件的,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。

【法律依据】

《最高人民法院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

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,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。

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供复制件。提供复制件的,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。

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,适用前款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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